關于《東莞市城市軌道交通2號線三期工程(虎門火車站(不含)~交椅灣站)工程質量檢測(見證取樣)項目》招標文件的答疑
項目編號:JG2022-15574
致各投標人:
對于2022年9月8日發布的關于《東莞市城市軌道交通2號線三期工程(虎門火車站(不含)~交椅灣站)工程質量檢測(見證取樣)項目》(項目編號:JG2022-15574)招標文件答疑如下:
1、問:招標文件第二章《投標人須知前附表》1.4.3“投標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”第(3)點的內容與本章《總則》的1.4.3第(21)條的內容均要求“投標人須提交書面承諾函,具體見投標文件格式”。在招標文件第一章《附件一》投標申請人聲明第三點及第六章《投標文件格式》的(一)投標函第5點均有聲明“不存在第二章“投標人須知”第1.4.3項及前附表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”。
請問:我司編制投標文件時在《投標申請人聲明》及投標函中有承諾或聲明“不存在第二章“投標人須知”第1.4.3項及前附表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”,是否不需要單獨提交書面承諾函?
答:是的。投標人所提交的投標文件中《投標申請人聲明》有承諾或聲明“本公司不存在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.4.3項所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”及投標函內容中有承諾或聲明“不存在第二章“投標人須知”第1.4.3項及前附表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”即可。
本補充通知為招標文件的一部分,與招標文件相關表述不一致的,以本補充通知為準。
東莞市軌道交通有限公司(蓋章)
廣州高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(蓋章)
2022年 9月 14 日